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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清溪律师事务所|清溪刑事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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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守所在押人员生活卫生规定|东莞刑事辩护律师熊世松 (一)准许在押人员带入监室的物品是:被褥、换洗衣服、鞋(有钢片的鞋除外)袜、洗漱用具等生活必需品。(日常生活用品可由看守所统一代购)   (二)在押人员人均监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。   (三)在押人员亲属送、寄的物品,看守所要严格检查,并填写《接收财物登记表》、开具收据。   (四)看守所实行在押人员规范化管理,达到“管理制度化、行为规范化、内务标准化、教育多样化”的要求。     (五)看守所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,对患病的在押人员要及时治疗。   (六)对自伤自残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准办理取保候审、保外就医,后果自负,所需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。   (七)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,由法医或县级以上医院作出医疗鉴定。非正常死亡的,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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